(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梁军伟与冯仁俊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伟,冯仁俊,全韵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64号原告梁军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冯仁俊,住重庆市潼南区。第三人全韵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伟诉被告冯仁俊、第三人全韵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