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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智勇与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智勇,陈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江智勇,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建英,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江智勇与被执行人陈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313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人陈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庄友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