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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12号原告熊某某,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