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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秦泗明、徐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秦泗明,徐彤,江苏美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1号。负责人袁彩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泗明。被告徐彤。被告江苏美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京华城德馨大厦1519-1521室。法定代表人秦泗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与被告秦泗明、徐彤、江苏美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明生、杨青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扬州中行诉称,2012年12月8日,被告秦泗明、徐彤因购车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秦泗明、徐彤向原告借款88万元,期限36个月,按月还款,并以所购汽车(牌号为苏K×××××)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88万元,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被告秦泗明、徐彤未按约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秦泗明、徐彤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27808.39元、利罚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为2194.3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万元,原告有权对美域公司名下的苏K×××××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提供了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结婚证、借款借据、欠款明细。三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泗明、徐彤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8日,秦泗明、徐彤因购车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秦泗明、徐彤向原告借款88万元,期限36个月,按月还款,月利率6.15‰,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40%。借款人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同日,原告与秦泗明、美域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以所购汽车(牌号为苏K×××××,登记在美域公司名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88万元。秦泗明、徐彤自2014年12月起未按约还款。原告为此次诉讼花费律师费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泗明、徐彤签订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与被告秦泗明、美域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秦泗明、徐彤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秦泗明、徐彤还本付息并行使抵押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泗明、徐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27808.39元、利罚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为2194.3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律师费2万元。二、如被告秦泗明、徐彤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江苏美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泗明、徐彤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姜 莉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田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