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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朝辉、张翊琳等与贺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申请执行人张翊琳。申请执行人吕桂莲。被执行人贺锐雄。申请执行人刘朝辉、张翊琳、吕桂莲与被执行人贺锐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锐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朝辉、张翊琳、吕桂莲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锐雄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锐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贺锐雄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锐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朝辉、张翊琳、吕桂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锐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朝辉、张翊琳、吕桂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