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79号原告霍某某。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乙。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学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8月2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1995年农历8月26日生育大女儿霍某乙。1996年农历8月我与被告离婚,不久在被告要求下复婚,1997年农历10月26日生育二女儿霍某丙。1998年6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1999年农历10月18日生育儿子霍某丁。近三、四年内被告一直喜欢赌博、打麻将且不顾家,到2014年农历3月20日晚上被告又去赌博后与我发生争吵,并拿着剪刀将我的双下肢严重戳伤,我在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在家休养。伤好后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此后我俩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霍某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分担家庭共同债务。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同原告结婚时间以及孩子出生时间都属实。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开服装店时,闲暇时间我偶尔和邻居打会麻将推时间,引起原告不满。去年3月20日晚上我出去转,原告以为我去打麻将了,为此和我发生吵架,原告打伤了我,我也戳伤了原告。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法庭审理查明:1994年8月20日,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举行婚礼后同居。1995年农历8月26日生大女儿霍某乙;1997年农历10月26日生二女儿霍某丙。1998年6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1999年农历10月18日生儿子霍某丁,此后被告做了绝育手术。2014年农历3月21日因被告前一个晚上回家较晚,原被告发生打架,被告拿剪刀戳伤了原告。不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系较好。二人因偶发性原因发生矛盾,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的行为仅仅是娱乐活动,并不属于赌博行为;原被告发生纠纷以后,应该从自身寻找问题,互让互谅,互相扶持,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学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