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双玲诉濮阳市华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玲,濮阳市华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867号原告马双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华联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双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