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王胜利。委托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林。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峰、车XX,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胜利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鉴定/检查费1640元,均由原告王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青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