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梁某、梁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8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出生地广州市,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奕醒,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乙,出生地广州市,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蔡奕醒、被告人梁某乙及其辩护人龙国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14-18号门口对出人行道时,因被害人陈某的挑衅发生纠纷,继而打斗,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两人用拳脚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陈某肋骨及胸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丙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乙有自首情节,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梁某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是父子关系。2015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及其家人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14-18号门口附近人行道时,因被害人陈某的挑衅,双方发生纠纷,继而打斗。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两人用拳脚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陈某的肋骨及胸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同年2月27日,被告人梁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6月18日,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向被害人陈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两名被告人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证人刘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被两名被告人殴打的经过,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双方发生纠纷继而打斗的经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证实两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接案经过证实两名被告人主动到案的事实,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越公(司)鉴(伤)字(2015)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两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两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殴打被害人的经过,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收取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赔偿款并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两名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