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77号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浩。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幸兰。被告王志峰。被告王幸兰。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开始,原告常��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毛晴纱,截止2015年1月10日,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307187.26元,被告王志峰、王幸兰愿意对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187.26元,被告王志峰、王幸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毛晴纱,截止2015年1月10日,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307187.26元。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对双方往来明细进行再次确认,并明确由被告王志峰、王幸兰对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14常熟市大一纺织与态度仓市勤涧针织往来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货物,理应及明清偿货款,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被告王志峰、王幸兰对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债务愿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187.26元,被告王志峰、王幸兰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大一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07187.26元,被告王志峰、王幸兰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由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24元,由被告太仓市勤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志峰、王幸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缪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