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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志然与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然,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175号原告韩志然,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然与被告北票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然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