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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薛国宁与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宁,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38号原告:薛国宁,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东大街杏林小区2=004号。被告: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中段春沐苑小区天宝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宁诉被告运城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国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