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贵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明亮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文,贺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高贵文,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西村人。被执行人贺明亮,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农场职工。高贵文申请执行贺明亮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文瑞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明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延安市宝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明亮将案件款汇入宝塔区执行局专户。申请人高贵文领取了本案案件款。至此,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