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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与于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于颖辉,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04号支持起诉机关: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张岳村南。法定代表人:于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颖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元,保全费530元,由原告保定盛运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迎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