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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58-2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高炳华、郁道兰与高秀年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炳华,郁道兰,高秀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58-2申请执行人:高炳华,农民。申请执行人:郁道兰,系高炳华之妻。被执行人:高秀年,农民住址同上,系高炳华、郁道兰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1300元的义务、执行费50,合计1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秀年银行存款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