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水云、邓五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68号申请人叶水云。申请人邓五英。委托代理人叶某。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水云、邓五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水云、邓五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7日经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邓五英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叶水云承担。二、叶水云另一次性赔偿邓五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管邓五英以后伤情如何变化,均不得干扰对方的生产和生活。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骆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