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娜、许英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李斌。委托代理人黄琼新。被告李娜。被告许英妹。原告李斌诉被告李娜、许英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李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李斌负担。代理审判员王金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岑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