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孤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天喜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喜,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刘天喜,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法定代表人魏明,该校校长。原告刘天喜与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毕红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得天喜诉称,原告在担任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以下简称三塔一小学)校长期间,为被告垫付各种费用22142.46元。原告退休后,继任校长宿增顺就以上欠款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142.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三塔一小学辩称,现任校长不清楚是否有这笔帐,也不知道这个事,现任校长接任校长在审计的、交接过程中没有人提到这个事儿。现在小学全是国拔资金,校长无权动用,关于欠款有没有,该怎么还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三塔一小学校长,于2005年9月退休,卸任三塔一小学校长一职,原告任职期间共为被告垫付各种费用22142.46元。原告离职时,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教育局审计,原告与继任校长宿增顺签署移交书,原告应得款项及为被告垫付款项名列其中计27586.22元,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及时任三塔一小学会计在移交书上一并签名。2006年12月31日,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款金额22142.46元,法人代表宿增顺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2011年4月,现任校长魏明任职三塔一小学校长。至原告起诉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应予清偿。被告辩称不知道、不清楚此笔欠款,现任校长任职时没有接收此笔欠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三塔一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天喜欠款22142.46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175元,退回原告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