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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51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惠与张万雷、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51一1号原告:徐惠。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雷。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马克军,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峰,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诉被告张万雷、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惠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24728元。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