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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聊城市政府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聊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2号原告: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唐店镇。被告: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都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振斌,东阿县交通运输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姜会利,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善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贾丽娟,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培民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