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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26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镇(兼)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