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626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镇(兼)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