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执字第361号-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太明与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太明,谭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61号-1号申请执行人钟太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5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谭光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住邻水县观音桥镇。钟太明与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光辉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钟太明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光辉所有的位于邻水县观音桥镇兴华居委会4组的房屋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