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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佐君与徐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佐君,徐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20号原告:黄佐君,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62323198412060714,住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77号。被告:徐庭红,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8104226038,住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后坞村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佐君诉被告徐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佐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佐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黄佐君负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