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佐君与徐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佐君,徐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20号原告:黄佐君,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62323198412060714,住衢州市柯城区通荷路77号。被告:徐庭红,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21198104226038,住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后坞村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佐君诉被告徐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佐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佐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黄佐君负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