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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涛、王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涛,王艳,张军,郭鹏,陈晨,狄景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680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兖州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店信用社业务经理。被告:张涛。被告:王艳。被告:张军。被告:郭鹏。被告:陈晨。被告:狄景志。本院受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涛、王艳、张涛、张军、郭鹏、陈晨、狄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宏审 判 员  杜洪新人民陪审员  王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