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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树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树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50号罪犯郭树清,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树清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871.20元(刑期自2007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止)。被告人郭树清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潍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树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树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树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罪犯郭树清1954年3月3日出生,现已61周岁。该犯因犯强奸罪于一九九九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被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郭树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现已61周岁,属于老年犯,减刑时可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树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