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文玲、董家礼等与高孩、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玲,董家礼,张学敏,高孩,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玲,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董家礼,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张学敏,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董家礼的妻子。被执行人:高孩,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亚,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文玲、董家礼、张学敏与高孩、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孩、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孩、凤台县环亚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D×××××中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