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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淑英与赵同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英,赵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655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英。被执行人赵同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67434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