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季宝刚与杨凤云、吴金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宝刚,杨凤云,吴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季宝刚,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瑞丽(系原告妻子),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凤云,女,住通辽市科尔沁。被告吴金林,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宝刚诉被告杨凤云、吴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宝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宝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季宝刚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繁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