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艳丽与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丽,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298号原告罗艳丽。委托代理人李振梅、王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华。原告罗艳丽诉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罗艳丽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