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某乙。被告郑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