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屈某某、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屈某某,屈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屈某某被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某某偿还申请人曹某某贷款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屈某、周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屈某是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有工资收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