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欧阳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