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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伍鹏与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伍鹏,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34号附14号1栋1楼1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助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75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