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杞强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杞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杞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杞强饮酒后驾驶云AS2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昆高速K2691+200米处,所驾车辆车头与那X所驾云AP923**号车正前部发生碰撞。医务人员现场抽取杞强血样送检。经检验:杞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1.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杞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那X、李XX、代X、陈X、罗X的证言,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杞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宣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