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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隆化县隆骅种业有限公司与尹志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隆骅种业有限公司,尹志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隆化县隆骅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富力城小区A区13号。法定代表人李亚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0333538。被告尹志国,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410767866。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隆骅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志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隆骅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