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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薛茂来,潘松,潘尚宽,王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3-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叶其威。被执行人叶其威。被执行人薛茂来。被执行人潘松。被执行人潘尚宽。被执行人王加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薛茂来、潘松、潘尚宽、王加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茂来拥有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茂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本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