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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庄荣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庄荣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献县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段村乡南庄村。业主范玉璞,,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赵月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职务董事长。被告庄荣先。原告献县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庄荣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纠纷在本院再审中,尚未审结,属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新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孙立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