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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董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张中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杨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杨某甲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董某与杨某甲于××××年××月相识恋爱,××××年××月双方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董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是由于缺少交流和沟通造成的,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对方,增强家庭观念,加强夫妻间感情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