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已收1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