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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委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宝明与赵平、顾春华、顾红进、施宏文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王宝明,顾春华,赵平,顾红进,施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委字第01290号申请人执行王宝明,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顾春华,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执行人赵平,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执行人顾红进,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执行人施宏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商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顾春华、赵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2-14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