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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金龙申请韩行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韩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1982年6月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贺晓野,男,1972年9月出生,住明水县双星乡。被执行人韩行有,男,1951年4月出生,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王金龙申请韩行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行有应支付申请人王金龙案款102300元,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金龙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