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东营凯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永卓贸易有限公司、陈士松、陈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87-2号申请人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庄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郑金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三禾城中城颐和新地14幢一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永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士松。被申请人陈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新浦支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现有存款1139.12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