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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秦东平与马其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东平,马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秦东平,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其云,男,回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东平与被执行人马其云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了本案,不再要求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