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林兰与李强、严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兰,李强,严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97号原告王林兰。委托代理人瞿成,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被告严凤英。原告王林兰诉被告李强、严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兰、被告严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兰诉称,原告系被告严凤英的母亲。两被告曾系夫妻,于2015年4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分割。2014年10月27日,被告李强使用被告严凤英的身份证��杭州银行、广发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分别恶意透支不还,并以被告严凤英名义向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也不还,被告严凤英只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万元归还了信用卡和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5.5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2、律师函、杭州银行业务凭证;3、法律告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备注;5、广发银行信用卡催款通知书;6、上海农商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7、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853号民事调解书;8、杭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的对账单;9、被告严凤英的考勤记录。被告严凤英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李强未到庭答辩。鉴于被告李强未到庭应诉,被告严凤英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被告严凤英向原告借款15.5万元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严凤英应当返还原告借款,被告严凤英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负有共同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严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林兰借款15.5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1,7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被告李强、严凤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