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XX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峰,XX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薇,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民,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李树峰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树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树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李树峰负担71元(已交纳),由XX民负担2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李树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XX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