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耀华,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债券兑付纠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共同偿付原告债券项下本金700万元、期内利息66.5万元;2、三被告立即共同偿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3、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