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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法定代表人叶宇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芬,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法定代表人王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金旗煤业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石嘴山市欣隆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