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雪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雪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42-1号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辛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雪莹,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雪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雪莹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4065元,由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艳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