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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景某某、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杰,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何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景某某、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