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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权继林诉被告王玉玲、许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继林,王玉玲,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权继林。被告王玉玲。被告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权继林诉被告王玉玲、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权继林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微信公众号“”